| 辦理健康檢查:
(一)、安排外籍勞工於入國3日內接受健檢:
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,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。(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,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)
(二)、外籍勞工入國滿6個月、18個月、30個月之健檢:
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、18個月、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,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,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,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。
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:
(一)、勞工保險:
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,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勞工到職之日,檢附中央主管機管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文件,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。
(二)、外籍勞工來臺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:
1.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,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,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,並按月繳納保險費。
2. 投保手續: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到職3日內,填具「保險對象投保(轉入)申報表」、「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」、「健保IC卡申請表」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(家庭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)及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,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。
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:
入國之外籍勞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,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。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,如有延長工作期限之需要,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,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。
辦理外僑居留證:
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,得協助該外籍勞工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。
外籍看護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,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:
基於便民考量,自83年7月1日起,家庭外籍看護工得隨被看護者變更住所(或外籍幫傭得隨雇主遷徙至雇主新住址),不須向本會申請變更工作地點,惟須向警察機關辦理外勞遷徙異動登記,俾警察機關更新外勞居留地址,倘未辦理,將依違反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第29條規定,處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,請雇主配合辦理外勞工作地址異動登記,以免受罰。
繳納就業安定費:
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,勞委會自93年7月1日起每3個月寄發乙次就業安定費繳款單,於每月1、4、7、10月中旬寄發,雇主於接獲通知,如未收到帳單,請立即通知本公司,本公司會請勞會補單或請雇主立即繳帳單,不然滯納金很高,每天百分之。應依期限繳納,若於該月下旬仍未接到通知單者,請儘速與勞委會職訓局聯絡,俾便辦理補發作業。
TOP |